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 · 2000-10-08公布 · 施行日期见文 · 官方来源

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000年10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商品住宅及其相关公共设施的正常维修、更新,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房屋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对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设立) 新建商品住宅应当设立专项维修资金,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