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钦州市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
-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防御雷电灾害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检测、监管等相关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领导,将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防御雷电灾害管理体系,将防御雷电灾害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城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协助市气象主管机构履行防御雷电灾害相关工作职责。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加强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相关部门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履行防御雷电灾害工作职责。第四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御雷电灾害工作,组织做好雷电监测和预报预警、雷电易发区域划定、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雷电灾害调查鉴定、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管理和主管范围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等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许可,整合纳入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备案。交通、水利、通讯等有关部门和电力、铁路等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专业建设工程管理。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防御雷电灾害工作。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御雷电灾害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工作机制。第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化工园区、平陆运河经济带(钦州段)等重点区域的防御雷电灾害标准化工作,提高整体防御能力。第六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健全雷电监测和雷电预警系统,加强雷电监测、短时和临近预警预报。大型油气储存企业、地处多雷区或者强雷区二级以上石油库应当设置雷电预警系统。第七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规定提供或者经过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评估方法和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及气象行业相关标准。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雷电防护装置由所有人负责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人或者受托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雷电防护装置的日常维护,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雷电防护装置进行维护管理和委托检测。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监理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及业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雷电防护装置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作为技术资料进行归档。雷电防护装置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鼓励施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雷电防护装置施工过程中涉及的隐蔽工程进行安装质量检查并形成质检记录。第十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严格遵循执业准则,秉持诚信提供服务,依法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确保检测报告真实、有效,按照要求将检测报告上传至气象主管机构建立的防雷安全信息化监管平台。开展雷电防护装置定期检测或者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防雷装置进行竣工验收时,现场检测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职责相适应的防雷检测专业能力,其专业能力应当符合国家及自治区相关规定。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