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 —公布 · 施行日期见文 · 官方来源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2016年11月8日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普遍适用于行政管理工作,并以市人民政府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第三条规章的立项和起草、审查和审阅、决定和公布、备案和解释,适用本规定。第四条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二)符合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三)符合改革创新、精简效能及权责一致的原则;(四)符合公开公平要求,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符合本市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五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编制规章制定计划,审查规章送审稿,协调规章制定中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规章的执行情况。市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做好规章制定的有关工作。第六条规章制定工作所需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章立项和起草第七条市政府各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本部门下一年度需要提请制定规章的建议项目,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需要,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制定规章的项目。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建议项目和征集的项目,编制年度规章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执行。第九条规章制定计划需要调整的,由有关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书面建议,报市政府批准。第十条列入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应由市政府各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职责范围负责起草;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以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起草。对重要的规章,必要时可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起草或者组织有关部门共同起草,也可以委托专业组织或者专家起草。第十一条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单位、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组织或者专家参加调研论证。第十二条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有关单位、组织或者公民对起草的规章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第十三条起草的规章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部门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起草部门在报送审查时应当予以说明。第十四条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内容涉及几个部门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十五条起草部门应当将规章送审稿及其说明和其他有关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规章送审稿的说明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起草过程、规定的主要内容、有关方面的意见等做出说明。有关材料主要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等有关立法资料等。第三章审查和审阅第十六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章送审稿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确定的原则;(二)是否妥善处理有关方面的意见;(三)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规范;(四)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规章送审稿经审查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对符合起草要求的,将规章修改稿和审核说明报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先行审阅;(二)对不符合起草要求的,提出处理意见,退回起草部门重新起草或者修改。第十八条规章修改稿应当在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根据公开征集的意见,对规章修改稿进行修改,形成规章草案,提请市政府审议。第四章决定和公布第十九条规章草案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会议审议时,由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起草说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作草案审核情况说明。第二十条规章草案审议通过后,由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令公布。市人民政府令应当载明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及公布日期。第二十一条规章公布后应当在市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克拉玛依日报》上刊载。在市政府公报上刊载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第五章解释和备案第二十二条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规章的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规章的解释与规章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三条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法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二十四条规章公布后,有关部门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当定期检查执行情况。规章公布一年后的第一个季度,有关部门应当向市政府书面报告实施情况。第二十五条规章实施后因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或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以及其他原因需要修改、废止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规章被修改、废止的,应当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六条现行有效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定期组织清理和汇编成册。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