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州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公布 · 施行日期见文 · 官方来源

海北州州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2023年12月12日州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12月23日北政办〔2023〕74号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州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管理,提高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加快项目合法合规投资建设,增加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的通知》(青政办〔2020〕4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以下简称前期经费)是指州财政每年从州级年度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前期工作经费,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拟定开展州本级前期项目计划。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前期工作是指本州重大项目的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地质勘察、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投资评审、专家审查、招标、项目评估等工作的调查研究、文本编制及审批工作,以及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研究和规划编制等的工作经费。第四条州财政局按照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每年提出的拟推进前期项目计划,从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项目前期经费,确保当年州本级项目前期工作。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前期经费的安排使用坚持总量控制、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州财政局按照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出项目前期费回收清单,对已落地项目年内收回的前期工作经费滚动投入使用,年底对未安排的结余资金由财政局统一上缴国库,统筹使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统筹安排和管理州级预算内前期工作经费。州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前期项目的组织申报、汇总审核、使用监督、指导督查等工作。项目前期经费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管理,不以资金切块方式安排。按照项目建设轻重缓急,根据建设时序予以安排。第六条州财政局是前期经费的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前期经费的统筹并纳入年度预算管理。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规性负责,负责项目前期经费的申报、绩效目标制定等工作。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前期工作实施和前期经费使用管理,按规定做好绩效自评,配合监督检查。第三章前期经费安排范围第八条申请安排州级项目前期经费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州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方向;(二)已列入省、州中长期建设规划或州前期工作计划;(三)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日常监管单位已经确定;(四)项目前期工作目标、内容、进度、经费支出预算及使用计划已经明确。第九条前期经费安排范围:(一)符合国家和省、州投向,促进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和改善民生、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优化升级、社会管理等项目前期工作;(二)纳入“243”发展布局、“五个海北”建设,省州重点和州级年内拟推进的重大前期项目的前期工作;(三)州委州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前期工作。第十条项目前期经费安排标准:(一)建设项目类安排标准1.公路及综合交通枢纽类、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益性信息工程和物资储备类项目,估算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安排;3000—1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8%安排;估算投资10000万元以上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6%安排;2.水利基础设施类项目,估算投资3000万元以下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2%安排;估算投资3000—1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1%安排;估算投资10000万元以上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估算投资的0.8%安排;3.农业、林业和生态环境保护类项目,估算投资3000万元及以下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0.7%安排;估算投资3000—10000万元项目前期经费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0.5%安排。其他类项目和项目估算投资不在以上限额内的项目前期经费安排额度,根据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项目前期经费评审结果确定。技术方案及专题论证等阶段性前期经费、项目咨询评估前期经费可按不超过上述标准的30%安排。(二)政策、课题类安排标准。重大政策及课题研究、专项标准制定安排前期经费20万元以内。(三)投资项目评审、审核经费安排标准根据行业标准执行。第四章资金申报第十一条前期经费由各项目单位根据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规划和相关领域专项规划,参照有关计费标准,结合市场价格,合理估算项目前期所需费用,提出申请报告。前期经费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估算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工期、项目实施的决策或依据等;(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各阶段前期费用依据和前期经费估算总额;(三)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及时间安排;(四)拟申请年度项目前期经费额度及主要使用内容、使用时限等;第十二条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以及轻重缓急的原则向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经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项目责任单位或法人代表有黑名单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第十三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申报的前期经费资金申请报告,应重点审查下列事项:(一)是否符合前期经费安排范围、条件及申请程序;(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要求;(三)资金申请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文件是否齐备、合规。第十四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结合当年前期经费资金规模,对符合要求、审核通过并同意安排前期经费的项目,根据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核定安排额度,提出前期经费使用意见后报州政府按批次研究。对于前期工作周期较长、前期经费申请额度超过100万元的项目进行审核,应当聘请第三方专家组审查审核,通过审核确定前期经费安排额度,可分期分批安排下达前期经费投资计划。第十五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州政府会议研究意见及时下达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第十六条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应当逐项明确项目责任单位、项目责任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项目责任单位原则上为资金申请单位或实施主体单位。责任人原则上为项目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项目直接管理单位(对项目单位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监管责任人由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派出,为日常监管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监管责任人是项目日常监管的直接责任人。第十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根据州级预算内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与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签订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应包括前期经费安排额度、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目标、回收管理等内容。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格式文本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第十八条州财政局根据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及签订的项目前期工作责任书安排下达前期经费预算,及时拨付资金。第十九条项目前期经费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责任单位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过程中,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计划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履行有关申报手续。第二十条项目前期工作应逐步引入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等多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第二十一条前期项目应实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二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根据前期经费使用绩效评价报告优先安排排名靠前的单位;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排名靠后的单位,原则上下一年度项目不再安排前期经费。第二十三条前期经费管理和核算应当遵守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和检查。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转移、侵占、挪用前期经费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相关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前期经费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前期经费支出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一)前期调研费用;(二)勘察设计费用;(三)研究试验费用;(四)专题研究及论证费用、项目咨询评估、评审、审核等费用;(五)规划、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实施)方案、初步设计方案编制费用;具体包括与上述工作有关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材料费、研究试验仪器及设备购置费、资料费、技术咨询服务费等,开支标准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前期经费用于支付专家评审费的标准按照《海北州州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专家评审费管理办法》(北财〔2018〕532号)规定执行。实行财政补贴的预算单位承担前期工作,其项目直接参加人员按差额工资标准可列支相应的技术咨询服务费,但不得列支劳务费用、购置交通工具。非财政补贴预算单位可列支项目直接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及福利。第二十五条前期经费按照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前期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项目责任单位应定期逐级向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报送前期经费拨付使用、回收及管理情况。第二十六条前期经费实行滚动回收制度(一)州财政局依据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供的项目清单负责前期经费的回收,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前期经费收缴配合工作。(二)使用前期经费的项目,在完成前期工作开工建设且建设资金到位后,项目责任单位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回收,州财政局收到申请报告后下达前期经费回收通知书。(三)项目责任单位应在收到回收通知30个工作日内,将回收资金及时上缴至州财政局。(四)对不能形成基本建设投资的规划及评估,重大政策和课题研究等方面的前期经费,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对实际支出予以核销,结余资金按本规定上缴财政;项目咨询评估、评审、审核等方面的前期经费不再回收。(五)对前期经费回收成效显著的部门,州发展和改革部门在安排下一年度前期经费时给予额度倾斜。(六)对应归还未按期归还的项目前期经费,由州财政局根据情况从项目责任单位当年预算安排中直接扣缴。(七)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开工建设,且归还州级预算内前期经费确有困难的项目,由项目责任单位提出减免申请,经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第二十七条回收后的前期经费滚动用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新增项目。前期经费滚动使用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履行申报程序后,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前期经费投资计划。第六章审核验收第二十八条项目责任单位按要求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任务后,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前期工作成果进行审核验收,并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未通过审核验收的项目,应责令项目责任单位限期保质完成,原则上不再追加安排前期经费。第二十九条对前期工作完成时限到期后,确因主客观原因无法完成前期工作任务的,项目责任单位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向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情况说明,经州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相关规定调整收回前期经费。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三十条州审计、州发改委、州财政部门和项目责任单位、项目监管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加强对前期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州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隶属关系,承担所属前期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可采取在线监测、现场巡查等方式开展日常监管。第三十二条州级预算内前期经费项目,应当重点监管以下内容:(一)前期工作内容及进度是否符合投资计划要求;(二)前期经费是否及时到位,资金使用是否规范;(三)项目前期成果是否达到预期深度;(四)项目调度信息和前期进度数据上报是否及时、准确;(五)日常监管单位是否按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六)日常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是否认真整改;(七)投资计划要求的其他内容。第三十三条项目责任单位每年应对项目前期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目标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绩效自评,并按规定报送州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州发展改革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前期项目后评价工作。绩效评价和项目完工后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事后监管及今后项目前期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第三十四条前期经费采取督导检查与以奖代补挂钩的机制。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所安排的州级预算内前期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前期工作成效显著、资金管理使用规范的地区和部门,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前期经费补助;对前期工作不重视、进展缓慢的地区和部门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并视情况削减下一年度前期经费安排额度。第三十五条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采取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减少投资安排等措施,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一)授意或放任项目责任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报项目、套取资金的;(二)监管失职失责,对项目责任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三)对项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不及时督促整改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六条日常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一)履职不到位,不按要求开展项目日常监管的;(二)不认真审核或指使篡改、伪造项目上报信息和进度数据的;(三)对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隐瞒不报或严重失职的;(四)利用职务之便干预项目正常实施的;(五)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项目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通报批评,核减、收回、停止拨付资金,在一定时期和范围内不再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等措施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可将相关信息纳入失信主体黑名单,在信用中国(青海)网站进行公示,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限制财政补助资金等措施予以惩戒,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前期经费的;(二)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及套取前期经费的;(三)前期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四)前期工作成果质量达不到投资计划要求的;(五)不按本办法规定上缴应回收的前期经费的;(六)无正当理由擅自停止项目前期工作或不按投资计划要求如期完成前期工作的;(七)拒绝、阻碍监管部门和监管责任人履行职责的;(八)不按要求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的;(九)不按整改要求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情形。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