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州级项目绩效管理办法
海北州州级项目绩效管理办法
(2023年2月25日州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2月28日北政办〔2023〕13号发布自2023年2月28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绩效管理流程,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省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和州财政局通过本级财力向州级各单位预算安排的所有项目支出。第三条州级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管理、政策管理和项目绩效管理,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第四条项目绩效管理应当坚持统筹兼顾、分级管理、注重实效、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约束有力的原则。采取反馈与整改、绩效信息公开、与预算或政策调整挂钩等方式,加强全过程结果应用,推动预算和绩效管理一体化,切实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第五条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一)州财政局。研究制定州级项目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划、工作方案等;组织指导州级各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考核。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框架。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对州级各单位实施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建立绩效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健全绩效结果反馈及督促整改机制。组织实施预算绩效信息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工作。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化建设,实现预算与绩效管理一体化运行。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等。(二)各单位。研究制定本单位项目绩效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工作计划等。组织指导本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控督导。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组织开展本单位整体支出、政策和项目绩效自评。向州财政局报送绩效管理报告;建立本单位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整改机制等,改进预算管理,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单位预算绩效信息。第二章事前绩效评估第六条事前绩效评估(以下简称“事前评估”)是指各单位对拟由州级预算安排的重大支出政策或新增重大项目开展的事前绩效评估行为。第七条事前评估报告是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预算申请的必备条件,申请下一年度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和年度执行中新增安排的项目,事前评估应在申请预算前完成。除应急救灾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项目以外,州级各单位预算安排年度支出在200万元以上或累计支出400万元以上的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不含上级专项补助资金)均需开展事前评估。第八条州财政局负责事前评估的统筹指导工作,各单位负责事前评估的具体组织实施。其中,事前评估项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事前评估。第九条事前评估重点论证政策和项目设立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等,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评估结果作为项目入库和申请预算的必备要件。第十条事前评估的方式包括专家咨询、问卷调查、现场调研、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事前评估的方法包括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文献分析法等。事前评估方式和方法的选用应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一种或多种方式和方法进行评估。第十一条事前评估报告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包括评估对象概况、评估的方式方法、评估的内容及结论、评估的相关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附件包括政策和项目相关申报资料、评估组评估意见、专家意见以及其他佐证材料等内容。各单位应对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第十二条州财政局根据单位提供的事前评估报告、项目申请报告从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内容规范性、评估结论支撑依据等方面对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对支出内容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内、评估内容较规范、评估结论依据较充分的项目予以支持;对评估依据不规范、评估结论依据不充分的项目要求预算单位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对支出内容在财政可承受能力范围之外的项目不予支持。第十三条对新增重大支出政策和重大项目申请预算时未提供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流程。第三章绩效目标第十四条绩效目标是指财政预算资金在一定期限内达到的产出和效果,包括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第十五条绩效目标管理应遵循科学合理、相互衔接、权责明晰、全面覆盖的原则。第十六条绩效目标包括成本、产出、效益和满意度等绩效指标,应当与政策目标、财政投入规模、职能职责、项目实施计划、社会公众需求等相匹配。第十七条绩效目标是预算安排的前置条件,所有项目均需编制绩效目标,并作为项目入库和安排预算的必备条件。不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或绩效目标设定不合理且不按要求调整的,不得进入预算安排和项目资金分配流程。各单位建立项目储备和编制预算时,按照“谁申请资金,谁设定目标”原则,组织本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编制绩效目标。第十八条绩效目标同部门预算实行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也可在预算执行中随同新增预算项目或储备项目随时向州财政局提交。(一)各单位按照年度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在预算编制“一上”阶段时,申请预算资金的单位或项目实施单位按照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审核、汇总项目实施单位绩效目标,随同本单位预算提交州财政局,根据州财政局审核意见对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报州财政局。(二)州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重点对绩效目标的完整性、相关性、适当性、可行性等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进入部门预算编审流程。州财政局依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州委、州政府重点工作安排、预算支出方向、支出重点对各单位报送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各单位。各单位根据审核意见进行修改完善,重新报送州财政局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的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三)州财政在批复部门预算或下达资金时,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并提出具体工作要求。(四)经批复的绩效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和变更。预算执行中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管理的要求和预算调整流程报批。各单位自行调整的未经州财政局审核备案的绩效目标,不能作为预算执行以及绩效评价和绩效奖惩的依据。第十九条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和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按照上级已制定的绩效目标执行,需要进一步细化、量化指标(数量)的,应结合实际予以完善后执行。第四章绩效运行监控第二十条绩效运行监控是指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州财政局、各单位依据批复的绩效目标,对财政资金运行情况、项目实施进展、项目效益情况与预期目标偏差情况等进行跟踪和纠偏处理的管理活动。第二十一条绩效运行监控主要采用目标比较法,以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将绩效实现情况与绩效目标进行比较,对目标完成、预算执行、组织实施、资金管理等情况进行分析评判。第二十二条绩效运行监控包括及时性、合规性和有效性监控。及时性监控重点关注上年结转资金较大、当年新增预算且前期准备不充分,以及预算执行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合规性监控重点关注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落实情况、项目预算资金使用过程中的无预算开支、超预算开支、挤占挪用预算资金、超标准配置资产等情况;有效性监控重点关注项目执行是否与绩效目标一致、执行效果能否实现预期等。第二十三条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在预算执行中应当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开展日常监控,并定期对绩效运行监控信息进行收集、审核、分析、汇总、填报;分析偏离绩效目标的原因,并及时采取纠偏措施,确保绩效目标实现。第二十四条各单位是绩效运行监控的执行主体,要对纳入预算管理的政策和项目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动态掌握政策和项目进展,以及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对监控发现的管理漏洞和绩效目标偏差,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予以纠正。各单位应定期向州财政局报送绩效运行监控结果,监控结果和报送及时性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政策制定的依据。第二十五条州财政局是绩效监控的监管主体。选取州委、州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以及预算部门支出进度缓慢、管理基础薄弱的项目开展重点监控,发现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绩效目标执行中的偏差,及时通报单位进行整改。第五章绩效评价第二十六条绩效评价是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财政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的经济性、规范性、效率性、效益性和公平性等进行客观、公正地评价,形成评价结果的过程。第二十七条绩效评价一般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跨年度的重大项目可根据财政资金支出完成情况实施阶段性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后适时开展全周期绩效评价。第二十八条各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要求,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优先选择重点项目进行自我评价,以三年为周期实现全覆盖,并将评价结果报州财政局备案。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在开展绩效评价时,应当对实施期超过一年的重大支出政策和项目实行全周期跟踪,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第三十条州财政局对单位自评结果随机开展绩效再评价,并对单位自评质量和效果进行评估、审核。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结果与再评价结果差异较大以及再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予以通报。第三十一条州财政局优先选择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方针政策和州委、州政府决策部署,每年选择部分覆盖面广、社会关注度高、资金量大的政策和项目开展财政重点评价。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及时纠正自评和财政重点评价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规范以后年度其他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行为,并相应补齐管理制度方面的短板漏洞。第六章结果运用第三十三条绩效管理结果应用是绩效管理工作的核心和归宿,是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增强资金绩效理念,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手段。第三十四条在事前评估中,对审核结论为“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纳入财政项目库,为年度预算编制做好储备;审核结论为“调整完善后予以支持”的政策和项目,由州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后退回单位调整完善,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再受理;审核结论为“不予支持”的,不再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未纳入财政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不得申请预算。第三十五条在绩效运行监控中,各单位对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客观因素导致预算执行进度缓慢或者预计无法实现绩效目标的项目,应当按照程序报州财政局调整调剂预算,并同步调整绩效目标;对预算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较大的项目,应及时纠正;已经或者预计造成重大损失浪费或风险的项目,应当暂停项目实施,停止拨付资金,并及时向州财政局报告。第三十六条州财政局对各单位绩效监控结果进行审核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进行研判,督促相关单位改进管理,确保预算资金安全有效。对重点延伸监控发现资金使用缓慢的单位,州财政局下发提醒警示函督促加快资金支出进度;除其他客观因素,提醒后未完成整改的单位,核减下一年度同类项目预算资金;对拒不整改的,视情况核减或调整下一年度同类项目预算资金。第三十七条在绩效评价中,评价结果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对评价结果为“优”“良”的项目,在安排下一年度同类资金时优先安排;对评价结果为“中”“差”的项目,视存在问题的轻重程度核减下一年度同类项目预算资金;对拒不整改及屡改屡犯的单位,今后不再安排同类项目预算。第三十八条对各单位在项目绩效管理中绩效目标编制粗放、变更次数过多、不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和监控以及在绩效评价中“差”的项目,在下年度部门综合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处理。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各单位绩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重大支出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自评结果和部分重点绩效评价报告随同本单位决算依法向社会公开。州财政局每年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上一年度重点绩效评价结果,并向社会公开。第四十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单位项目绩效管理负总责,要明晰绩效管理权责,将绩效管理具体工作落实到具体科室、具体责任人。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州直部门党政领导班子考核内容。第四十一条通过州级财力对县级下达的项目资金,由各县财政部门做好绩效管理各项工作,州财政局不定期开展抽查或绩效再评价。第四十二条项目绩效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海北州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应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