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州州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公布 · 施行日期见文 · 官方来源

海北州州级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办法

(2023年4月27日州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3年5月10日北政办〔2023〕31号发布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加强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联农带农机制,加快推动本州农牧业产业化高质量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青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关于青海省农牧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19〕10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是指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牧户相互联系,带动农牧户进入市场,使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形成利益互补机制,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农牧、财政、发改、工信、税务、供销联社、人行等州级部门联合按本办法及程序认定的农牧业企业。第三条对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坚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企业经营的主权,严格按标准考核。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北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第二章申报条件与认定标准第五条申报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流通等为主业合法的农牧业生产经营实体,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有完善、齐备的在海北州辖区登记注册手续和其他各种合法经营证照,产权明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开办的农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二)企业效益。企业涉农业务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达70%以上,产销率达65%以上。(三)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正常负债率应低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银行信用等级应在A级以上(含A级)。企业守法诚信经营,不拖欠税费、不拖欠社会保险金,无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四)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应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度加工、对农牧户增收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等方面的综合功能。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连接机制,以农牧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直接带动农户增收。(五)企业管理。企业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企业的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绿色发展要求,并获得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认证,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安全生产事故;企业的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州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六)认定范围。申报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原则上从县级龙头企业中择优申报。第六条认定标准(一)农产品生产企业1.种植业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建有稳定的规模化种植基地,种植面积300亩以上或设施化种植面积100亩以上。具有一定的保鲜、储藏、分级、包装等加工和流通设施。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户以上,或企业从业人员中吸纳当地农牧民劳动力占总数60%以上,农牧民收入逐年增加。2.养殖业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400万元以上;具有稳定存、出栏量,常年存栏牛300头以上,羊2000只以上。水、电、路配套设施齐全,配套饲草料储存、加工处理及动物卫生防疫、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或企业从业人员中吸纳当地农牧民劳动力占总数60%以上,农牧民收入逐年增加。3.农产品加工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300户以上。企业在从事农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的过程中,通过与农牧业专业协会或与农牧民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50%以上。(二)有机肥加工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三)农产品交易市场:固定资产1000万元以上,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入住商户20户以上或解决就业人数100人以上。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四)休闲观光农业企业:固定资产500万元,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五)农畜产品电商企业: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畜产品收入占农畜产品销售收入比例达到60%以上,从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建基地或州级以上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直接采购的农畜产品占所销售农畜产品总量的比例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六)农业生产性服务企业:固定资产400万元以上,服务收入300万元以上,带动农户200户以上。(七)未在上述类型包含的企业固定资产需达到500万元以上,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100户以上。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第七条企业在申报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一)企业经营基本情况,填报《海北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经济运行基本情况表》。(二)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三)开户银行或评估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信证明。(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当年和上年度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财务会计报表)。(六)县级(含)以上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纳税情况证明。(七)县级(含)以上农牧或其他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质量安全情况证明。(八)由县级(含)以上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牧民利益联结及带动情况的书面证明。企业与农牧民或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乡镇政府、农牧民委员会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九)企业相关的科技成果、专利、品牌、质量管理认证或有关部、省级表彰等材料。第八条申报程序(一)申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二)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辖区相关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考察,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随同相关材料一并报州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第九条审核认定(一)州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县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条件进行复审。(二)对符合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申报条件的企业,由州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查看,根据企业申报和核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三)州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协调财政、发改、工信、税务、供销联社、人行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对申报企业综合评审,根据综合评审意见拟定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名单。(四)拟定的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名单在相关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企业,由州农牧、财政、发改、工信、税务、供销联社联、人行联合行文确认,并授予“海北州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称号。第四章运行监测管理第十条对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和淘汰机制,实行有进有出。第十一条每年年初,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将上一年度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工作总结以单行文字材料逐级上报州级农牧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企业经济运行情况、建设原料生产基地情况、带动乡村产业发展情况、企业与农牧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对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的进行详细说明)、带动农牧民就业增收情况、为农牧户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情况等。第十二条对农牧业产业化州级龙头企业实行两年一考核制度。对连续两次考核指标未达到标准的、不履行与基地、农牧户签订合同的、对基地和农牧户辐射带动作用不强的、有弄虚作假或损害农牧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的、存在征信不良的、发生农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的、有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及时正确上报检测材料或不接受实地审验的取消州级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第十三条考核结果以书面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布,并作为能否享受农牧业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和省州支持农牧业产业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的重要参考依据。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已认定的州级龙头企业要主动参与和积极配合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各项工作,参加州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农畜产品展销会、培训等活动。第十五条申报企业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果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4年内不得再行申报。第十六条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审过程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海北州农牧和科技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施行,至2028年6月9日。